与李万嵇老师商榷:罗霍真的错了吗?

最近,李万嵇老师写了篇长文,批评罗霍派。

文章名字很吓人,叫《对罗斯巴德—霍普产权绝对主义的内在批判》。

这文章我也看了,逻辑看似也很顺,核心思想就一句话:霍普大师,您那套“先验产权”是骗人的,您通过玩弄定义、裁剪现实,造出了一个伪真理。

这篇文章一出,不少人叫好,觉得罗霍派这座大厦终于被人从内部挖了墙角。

但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挖墙脚,这是在对着空气打拳。

李万嵇先生虽然熟读奥派经典,但在最关键的几步棋上,他不是下错了,他是把棋盘给掀了,然后换上了一张他自己画的图纸。

一、其实是李先生没搞懂什么叫“冲突”

李万嵇先生的第一把火,烧向了“稀缺”。

他的指控很犀利:他说霍普这帮人搞双重标准。米塞斯祖师爷说“稀缺”是“行动中手段不够用”(主观的),怎么到了霍普这儿,为了排斥知识产权,就把稀缺偷换成了“物理数量有限”(客观的)?这不是耍流氓吗?

李先生举了个例子:空气平时不稀缺,但上了高原缺氧,空气在行动意义上就稀缺了。既然空气这种无形的东西能稀缺,凭什么说知识这种无形的东西不稀缺?

这一拳打得看似漂亮,其实打偏了十万八千里。

  1. 到底谁在偷换概念?

霍普从来没有否认过“知识在行动中是稀缺的”。

你要写代码,你缺算法;你要做生意,你缺情报。这种“缺”,当然是主观上的痛。但霍普讨论的产权,不是为了解决你“痛不痛”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打不打”的问题。

请各位看官注意,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维度。

在霍普的理论里,冲突有一个极其严格的物理定义:两个人,能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同一个物理手段,去实现不同的目的?

如果能,那就不需要产权;如果不能,如果不立规矩大家就要拔刀相向,这才需要产权。

回到李先生的例子。你在高原上缺氧,你很痛苦,这叫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但是,这一刻,我站在山脚下呼吸,有没有导致你在山上吸不到氧气?没有。既然我的呼吸不影响你的呼吸,咱们之间就没有物理冲突。既然没有物理冲突,就不需要这就这一口空气确立排他性的产权。

只有当你手里拿着唯一的一个氧气瓶,我也想抢过来吸,这时候,物理冲突才爆发了。而氧气瓶,恰恰是物理实体。

  1. 知识产权的真相

现在来看知识。李先生说,既然知识在行动中稀缺,就该保护。

霍普会冷冷地反问:好,你说知识稀缺。我抄了你的诗,你的诗还在吗?还在。你丢失了任何物理原子吗?没有。既然原本还在你手里,我们之间发生了什么物理冲突?

没有。

所谓的“知识产权冲突”,本质上是你想控制我的物理财产。

你想想看,我要抄你的诗,我得用我自己的纸、我自己的笔、我自己的印刷机。本来这些东西归我管,我有权决定用它们印什么。但你跳出来说:“不行!因为那首诗是你写的,所以你禁止我的印刷机转动。”

看懂了吗?知识产权不是在保护稀缺的知识(因为知识可以无限复制,大家都能同时用),它是在攻击别人对自己物理财产(纸、笔、机器)的支配权。

所以,霍普根本没有偷换概念。他只是极其精准地指出了:只有物理上的互斥性,才是引发人际暴力的根源。 所有的产权理论,如果不能解决这个根源,反而去制造新的干涉(比如不准我用自己的纸印字),那才是制造冲突。

李先生指责霍普“缩小了稀缺的定义”,霍普会回答:我不是缩小,我是精确化。因为只有这种会导致物理碰撞的稀缺,才需要法律去定分止争。其他的稀缺(比如缺爱、缺灵感、缺知识),那是你自己的事,别拿来折腾邻居。

二、物理主义是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唯一防线

李万嵇先生的第二把飞刀,飞向了所谓的“物理主义”。

他认为,霍普把产权对象局限在“物理资源”上,是一种人为的“裁剪现实”。他说,现实中明明有很多非物理的冲突,比如“我看风景的视线被挡住了”、“我的名誉被毁了”。这些都是冲突,凭什么霍普一刀切说这不算产权问题?这不是掩耳盗铃吗?

这就有意思了。李先生以为他发现了一个漏洞,殊不知,他正站在一个巨大的逻辑深渊边缘。

  1. 假如“价值”也能成为产权

让我们顺着李先生的思路走。假设我们听他的,不搞“物理主义”了,我们承认“价值”和“利益”也是产权。

好,你买了一套海景房,你觉得这房子的核心价值是“海景”。于是你宣称:我对这片海景拥有产权。

这时候,我作为一个倒霉蛋,买下了你窗前的一块空地。我想盖个猪圈,或者盖个三层小楼娶媳妇。

注意,这块地物理上是我的。但既然你拥有“海景权”,你就冲过来说:“你不能盖楼,因为你挡住了我的海景,侵犯了我的产权。”

这一刻,发生了什么?

这一刻,你实际上剥夺了我是用我这块土地的权利。虽然地契上写着我的名字,但我能不能盖房,竟然要取决于你能不能看海?

这还只是看海。如果“名誉”也是产权呢?

我不喜欢你,我在背后骂了你一句“傻瓜”。你的名誉受损了(价值下降)。如果你拥有“名誉权”,你就不仅能告我,你还能通过强力封住我的嘴。这时候,你实际上拥有了对我的声带、我的身体的控制权。

  1. 霍普的终极反杀

看出来了吗?李万嵇先生所谓的“开放视野”,试图把非物理的价值纳入产权,其实质结果是:任何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的价值受损,就可以去控制别人的物理财产和身体。

如果这种理论成立,那社会将变成什么样?

既然我的行为(穿奇装异服、开很丑的车、卖更便宜的面包)随时可能降低你的“心理价值”或“商业价值”,那你随时有权干涉我。最终的结果,不是“定分止争”,而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霍普之所以死死咬住“物理边界”不松口,不是因为他死脑筋,而是因为他看透了:物理边界是唯一客观的、主体间可辨别的边界。

这是一个很深刻的认识论问题。

你的“伤心”,你的“不爽”,你的“价值受损”,都是主观的,我看不到,摸不着。如果法律基于这些主观感受,那法律就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但物理边界不一样。我越过了这道墙,就是越过了;我的刀插进了你的胸膛,就是插进去了。这是客观事实,不需要我们互相猜心事。

所以,霍普不是在“伪装中立”,他是在捍卫自由的底线。如果你允许“非物理因素”入侵产权,那么所谓的自由,就会立刻退化成“谁嗓门大谁有理”的暴民政治。

李先生指责霍普“通过定义排除了反例”,实际上,霍普是通过定义排除了奴役。因为如果你拥有了“风景权”,你就奴役了我的土地;如果你拥有了“名誉权”,你就奴役了我的嘴巴。

三、事实与权利之间,真的有鸿沟吗?

这一章,是李万嵇先生认为最有力的一击。

他说:从“我正在用这个东西”(事实),推导不出“你们都应当尊重我用这个东西”(权利)。这中间有一个巨大的逻辑鸿沟。也就是休谟说的“是”推不出“应当”。

李先生认为,霍普这帮人把“先占”直接变成了“天条”,其实是耍赖。你先占了就是你的?谁承认了?这难道不需要社会契约吗?不需要大家商量吗?

这招看起来很哲学,直接打到了本体论层面。

但是,李先生可能忘了,或者故意忽略了,霍普手里有一张真正的王炸。这张王炸,叫做“论证伦理学”。

这张牌一出,所有的“实然-应然”鸿沟瞬间被填平。

  1. 此时此刻,你在做什么?

霍普会问李万嵇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李先生,您在写这篇文章批评我的时候,您在干什么?

您在论证。您试图通过讲道理、摆逻辑,来说服读者我是错的,您是对的。

那么,进行“论证”这个行为本身,预设了什么前提?

首先,您必须排他性地控制您的身体(大脑、手指)。如果您不能控制自己的身体,您根本写不出字。

其次,您必须排他性地控制您脚下的立足之地,以及您面前的电脑。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您在试图说服我,而不是打死我。这意味着,您承认我们可以通过和平的辩论来解决分歧,而不是通过暴力。

好,精彩的来了。

一旦您开始论证,您就已经在行动上承认了:每个人都有权排他性地控制自己的身体和自己先占的资源。

为什么?因为如果您不承认这一点,如果您认为“谁拳头大谁有理”,那您干嘛还要写文章呢?您直接带人来把霍普的嘴封上不就完了吗?您写文章这个行为本身,就证明了您在潜意识里接受了“和平论证”和“尊重对方身体控制权”的规范。

  1. 矛盾的陷阱

所以,当李万嵇在文章里写道:“先占原则没有先验有效性”的时候,他陷入了“施为性矛盾”。

这就像一个人张嘴大喊:“我是个哑巴!”

或者一个人写道:“我不存在。”

李先生在用他对身体和电脑的先占权,去写文章反对先占权。

霍普的逻辑闭环就在这里:你无法在不预设“先占原则”的情况下,去反驳“先占原则”。因为反驳本身,就是一种对稀缺资源(身体、声带、时间)的先占使用。

所以,从“事实”到“权利”的桥梁,不是霍普硬搭上去的,而是李万嵇先生(以及所有质疑者)只要一张嘴说话,就自己把桥搭好了。

至于李先生提到的“无遗嘱继承”的所谓反例,那是对“无主物”定义的庸俗化理解。在霍普的体系里,通过契约、赠与、遗嘱进行的权利流转,恰恰是产权逻辑的延伸,而不是反例。如果一个人死前没有指定继承人(极其罕见的情况),那它确实回归自然状态,这有何不可?所谓的“引发谋杀”,那是刑法要解决的暴力问题,而不是产权界定问题。你不能因为有人可能为了抢钱而杀人,就说“钱归属于谁”这个规则本身是错的。

四、真理难道是大家投票投出来的?

李万嵇先生在文章后半段,抛出了一个看起来极具杀伤力的观点:

“占有”本身只是一件事实,要变成“权利”,必须依赖社会的“承认”。

他的意思是:你说这是你的,没用;大家(或者第三方机构)都承认这是你的,那才是你的。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先验的产权,只存在“被社会承认的规则”。

这一招叫“釜底抽薪”。如果不把这招拆了,霍普的理论就真的变成空中楼阁了。

但这一招,其实是个老千层饼了。

  1. 伽利略的眼泪

咱们先讲个故事。当年伽利略说地球绕着太阳转。这时候,罗马教廷(当时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站出来说:“不,我们不承认。大家(社会共识)都认为太阳绕着地球转。”

请问李先生,这时候,真理是在伽利略手里,还是在教廷手里?

按照李先生的逻辑——“权利依赖于承认机制”,那么如果大多数人或者权威机构不承认你有权活著,你是不是就该死?

这正是霍普最痛恨的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

霍普会告诉你:正义不是一场民主投票,也不是权威的赏赐。

如果在荒岛上,哪怕全世界都不承认这个椰子是鲁滨逊辛苦摘下来的,哪怕食人族全票通过决议要抢走这个椰子,那个椰子在伦理上依然属于鲁滨逊。

为什么?因为“承认论”混淆了两个东西:“权力的效力”和“权力的正当性”。

警察确实可以靠枪杆子(效力)强拆你的房子,社会也许都“承认”这是合法的。但这只说明你很倒霉,说明这个社会很野蛮,并不说明你的产权在逻辑上失效了。

李先生试图用“社会现实是怎样的”来否定“逻辑应当是怎样的”。这就像是指着一堆强盗说:“你看,强盗抢劫成功了,所以抢劫是合理的。”

这不叫批判,这叫投降。

  1. 无限倒退的死循环

更致命的是,“承认论”在逻辑上是个死循环。

李先生说:产权的效力来自于“承认规则”。

那么请问:“承认规则”的效力又来自于谁的承认?

来自于更大的承认规则?那更大的又来自于谁?

一直推下去,最后你只能推到一个东西——暴力。也就是说,谁拳头最大,谁就是那个终极的“承认者”(通常是国家)。

所以,李先生绕了一大圈,其实是把产权的根基,从“先验逻辑”转移到了“国家意志”上。他以为他在谈社会演化,其实他是在为“强权即公理”铺路。

而霍普做的,恰恰是斩断这条通往奴役的链条。霍普说:不需要任何人承认。 只要你我都参与辩论,只要你我不打算立刻拔刀互砍,我们就已经在逻辑上先验地确立了自我所有权。这是逻辑的硬约束,天王老子也改不了。

五、继承权的所谓“反例”

接下来,李先生祭出了那个据说能让奥派崩溃的“反例”:无遗嘱继承。

他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1、霍普说,无主物遵循“先占先得”。

2、人死了,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就是无主物。

3、那么按照霍普理论,谁先抢到算谁的。

4、这会鼓励大家去谋杀富翁,然后第一个冲进他家抢钱。

5、结论:霍普理论会导致高烈度冲突,所以霍普错了。

这个逻辑听起来惊心动魄,像好莱坞大片。但在法理上,这简直是法盲级别的误解。

  1. 谋杀者不得利

首先,霍普的理论体系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不是你可以随便拆下来一根积木去砸人的。

在这个体系里,“互不侵犯原则”是绝对的。

你说:“为了先占遗产,我去谋杀富翁。”

且慢!当你动手杀人的那一刻,你已经严重侵犯了死者的自我所有权。你成了一个罪犯。

在霍普的法律体系(以及任何正常的自然法体系)里,罪犯对他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是有禁反言效应的。也就是说,既然你破坏了规则,你就失去了引用规则来保护自己的资格。

你杀了人,你不但不能通过“先占”获得遗产,你还要把你自己的命或者财产赔进去(用于赔偿受害者家属)。

所以,“谋杀抢遗产”这种事,在奥派社会里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成本极高。李先生担心的那个“高烈度冲突”,纯属是把“产权规则”和“刑法规则”割裂开来的幻想。

  1. 并没有真正的“无主”

其次,关于“无遗嘱继承”,霍普的追随者们早就讨论烂了。

什么叫“占有”?不仅仅是手抓着,还包括意志的延伸。

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便没有书面遗嘱,一个人的社会关系网(妻子、儿女、债权人)也构成了某种隐性的契约链条。遗产并不是瞬间变成荒野上的无主野兔,它往往在逻辑上已经有了预设的归属路径(比如偿债、抚养)。

退一万步讲,就算真的是一个无亲无故、无债无主的孤寡老人死了,钱扔在马路上。那又怎样?

这时候,“先占先得”恰恰是唯一能避免冲突的规则。

你说这不公平?那你说给谁?给政府?凭什么?给路人甲?凭什么?

只有那个第一个发现并投入劳动去控制它的人,才拥有最强的逻辑联系。

李先生说这会引发争抢。拜托,任何稀缺资源都会引发争抢。如果大家同时看到一百块钱掉地上,确实会抢。但这正是因为还没有确立产权。一旦有人先抓到了,按照霍普规则,产权就确立了,争抢就停止了。

正如上一章所说,你不能因为“有人可能会为了争抢而打架”,就否定“先占原则”。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怕打架,才需要哪怕是哪怕最原始的“先到先得”来定分止争。

六、为什么要坚持“封闭”的理论?

文章的最后,李万嵇先生以一种看似宽容的姿态总结道:

“罗斯巴德-霍普派清算后,问题必须回到开放的经验比较与制度演化中讨论。”

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别搞什么绝对真理了,让我们摸着石头过河吧,看看什么好用就用什么。

这听起来很务实,很科学,很“哈耶克”。

但霍普之所以是霍普,就在于他坚决反对这种经验主义的泥潭。

为什么要反对“开放的经验比较”?

因为经验是没有标准的。

奴隶制在某些时期“经济效率”很高(经验数据),那我们能不能搞奴隶制?

计划经济在苏联初期确实让重工业飞速增长(经验数据),那我们能不能搞计划经济?

杀掉全人类的一半人口可能更有利于环保(经验数据),那我们能不能灭霸?

如果你没有一个先验的、绝对的、不依赖于经验的伦理锚点(比如自我所有权),你所谓的“经验比较”,最后都会沦为功利主义的计算。

而功利主义的计算,永远是强者的游戏。谁掌握了计算器,谁就能证明“牺牲你,是为了社会的各种利益”。

李先生批评霍普的理论是“封闭”的,是通过“自我免疫”来拒绝反例。

是的,他是对的。但这不是缺陷,这是荣耀。

几何学也是封闭的。你能不能在几何学里引入一个“三角形内角和等于200度”的经验反例?不能。如果有反例,那是你量错了,不是几何学错了。

霍普把经济学和伦理学,重建为了像几何学一样坚固的公理演绎体系。他就是要建立一座封闭的堡垒,把那些以“社会利益”、“历史演化”、“公众承认”为借口来侵犯个人权利的脏手,统统挡在外面。

罗斯巴德的论证也的确有粗糙之处,但霍普补上了其中论证不精细之处。

李先生还是试图用“经验”去解构“逻辑”,用“社会承认”去取代“先验正当”,这是方向性的错误。

这就像是一个人指着一栋摩天大楼说:“这楼太刚硬了,不够柔软,不如我们把它拆了,换成帐篷吧,帐篷多灵活啊。”

帐篷确实灵活,但帐篷挡不住风雨。

在这个充满强权、谎言和暴力的世界上,罗斯巴德和霍普构筑的这座绝对主义的产权大厦,虽然冷峻、封闭、不近人情,但它或许是我们捍卫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你说它逻辑闭环也好,说它教条主义也罢。但在那把“先验逻辑”的面前,李先生所有的经验主义飞镖,终究只是在钢板上擦出了一点火花,然后——

叮。

掉在了地上。

附文:

从“稀缺—物—占有”的三重滑移出发:对罗斯巴德—霍普产权绝对主义的内在批判

摘要

罗斯巴德与霍普(下称“罗斯巴德—霍普派”)将自我所有权、先占原则与自愿转让视为具有先验正当性与普遍有效性的产权三原则,并据此把私有产权秩序理解为“定分止争”(减少冲突)的唯一有效制度方案。本文不否认产权制度在大量情境中的功用,也不主张产权三原则在所有场景下都错误;本文的目标在于取消其“绝对原则地位”:论证产权三原则的成立依赖经验条件,且仅在部分对象类型与社会情境下才表现为稳定、低冲突、可执行的规则。

本文采用“内部批判”的写法:尽量沿用对方认可的目标(减少冲突)与概念资源(行动、先占、排他性),展示其常规论证链条在关键处依赖三个含混的概念滑移,并通过“先行裁剪现实”的方式获得表面上的演绎确定性:第一,“稀缺”在“行动中不敷使用”与“客观数量有限”之间被偷换;第二,“物”的范围被限定为物理性资源,由此把大量反例与冲突类型排除在讨论域之外,而这种限定本身并非行动学可先验推出的逻辑结论,而是一项包装成“逻辑推理”的实质性规范选择;第三,“占有/先占”在事实控制与权利宣称之间滑移,使“我在用”被直接推成“你应当让”。更关键的是,上述限定并非彼此独立,而是构成一套定义裁剪的自我免疫结构:对“物”的物理主义限定与对“稀缺”的数量限定相互加固,使许多反例在定义层面自动失效,而反例的“失效”又被反过来当作该框架正确的证据。因而,罗斯巴德—霍普派的“演绎必然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界定讨论边界而实现的。一个理论若总能靠边界规定把反例排除,而无需给出独立理由,它所确立的主要不是关于对象的命题,而是关于“哪些问题可以被讨论”的规定。

本文并不试图提出一套“更好的产权观标准”来替代罗斯巴德—霍普派,也不试图为知识产权等争议问题给出终局答案。本文的结论更克制:罗斯巴德—霍普派的封闭论证无法完成它自称完成的工作(以先验方式终结争论、给出普遍唯一规则);在其论证被清算之后,相关问题只能回到开放的经验比较、社会演化与具体制度争论之中——这恰恰是罗斯巴德—霍普派试图跳过并封闭掉的部分。

**关键词:**罗斯巴德;霍普;先占原则;行动学;稀缺;物理主义;占有;无主;承认规则;概念滑移;自我免疫结构

一、问题意识:本文批判的是**“绝对性”****,不是产权本身**

罗斯巴德—霍普派产权理论常有两条核心主张: 第一,规范与制度的终极任务是“定分止争”,即减少冲突; 第二,他们以近似“自然法/演绎推导”的方式宣称:在稀缺世界里,只有私有产权及其三原则,才能提供普遍有效、而且是唯一正确的冲突避免规范。围绕此一立场,公共财产、再分配、知识产权等安排常被直接视为对“自然正当产权”的侵犯,因而被先验否定。

本文并不打算走“反产权”的路线。为了把争论锁定在真正分歧处,我先接受三条最小前提(也是对方通常愿意接受的):

P1(冲突治理前提):制度与规范确实可以降低某些冲突的成本。 P2(边界清晰前提):边界清晰、可判定的排他规则,常能减少一类争端(尤其是“多人同时使用同一手段”的争端)。 P3(经验事实前提):在大量日常对象与交易情境中,“先占先得”“自愿转让”确实常呈现为低冲突、可执行的社会规则。

本文要检验的是:在承认 P1–P3 的前提下,罗斯巴德—霍普派能否进一步推出“产权三原则无前提普遍有效,并且是减少冲突的唯一方案”的强结论。

由于对方的常规论证是从“稀缺导致冲突”起步的,本文的批判也按这条主线推进:先澄清“稀缺”是否被偷换;再看“哪些对象”被允许进入产权讨论(即“物”的限定是否正当且理由充分);最后讨论“先占”如何从事实变成权利(即“占有”是否发生规范跳跃)。在这个过程中,我会反复指出:理论的确定性并不全来自推理,很大一部分来自“先行裁剪现实”的边界设定。

二、先把对方说到最强:稀缺**—冲突边界—**三原则

为避免“稻草人”式批判,先用最紧凑的形式重构罗斯巴德—霍普派的主干链条:

稀缺 → 冲突不可避免:多主体竞争同一手段,冲突不可避免。 减少冲突 → 需要清晰边界:要合作,就必须为各方划出可判定的排他边界。 最清晰边界 → 三原则:自我所有权、先占原则、自愿转让。 制度推论:公共财产/国家强制取消退出权并制度化冲突;知识由于“非排他、可复制、不稀缺、不是物”,不应成立产权(至少不应被强制保护成类似物权的排他权)。

这条链条的直觉吸引力不难理解。本文要指出的是:它在关键环节并未保持概念一致,而是通过滑移与边界设定,让结论看起来“演绎必然”,实际上依赖额外设定。

三、第一处滑移:稀缺性被偷换**——行动中的不够用偷换成客观存世数量有限”**

3.1 两种稀缺:行动里的“不敷使用”与存世数量的“有限性”

在行动学语境中,“稀缺”通常指:相对于目的,某种手段被行动者认为不敷使用,因此必须选择、权衡与放弃。这个意义既不要求承诺手段必须具备某种物理形态,也不要求客观存世总量有限;即便某物可复制或数量巨大,行动者仍可能因为信息、制度、机会、时间、能力与比较结构而体验稀缺。

与此不同,另一个常见意义把稀缺理解为:某物在存世数量上有限,导致物理互斥使用。

例如,人们常说“空气不稀缺”,因而不是“经济财货”,因为其客观存量近乎无限;但对一个去高原旅行、因高原反应而呼吸困难的人来说,在其具体行动情境中,“可供他实现目的(维持正常生理活动)的氧气供给”会呈现为不敷使用的手段——他必须选择降低活动强度、吸氧、下撤或改变计划。此时,空气(更准确说:可获得的氧气)在行动意义上完全可能让行动主体感受到稀缺,因而转化为“经济财货”。这说明:稀缺性的关键并不在**“存世数量是否无限”****,而在行动者在特定条件下是否感到了对应于目的的不敷使用。**

当然,如果此时对方主张“此时稀缺的不是空气,只是氧气瓶”,那这不仅显然不符合事实,而且只不过是用“必须具备可排他物理形态及客观数量有限的才叫稀缺”这一预设在辩护自身,陷入循环论证。后文将明确揭示稀缺概念的滑移及物理主义限定是如何实现相互庇护,以实现整个体系自我免疫的。

问题在于:罗斯巴德—霍普派的常见论证往往在这两种含义之间切换——正当化产权时,用的是前一种“主观稀缺—冲突”的语气;排除知识时,又转而使用后一种“可复制→数量近乎无限→不稀缺”的说法。这就是偷换。

3.2 二选一:要么缩小目标域,要么承认偷换

为了避免争论沦为“你说稀缺A、我说稀缺B”的语词游戏,可以把对方逼回一个二选一结构:

若对方坚持:行动学稀缺就等同于**“会导致身体冲突的物理互斥手段”****,那么他们就必须承认其讨论对象从一开始就是更窄的目标域(主要是物理互斥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应再用“稀缺世界的一般性”“行动学的宏大语气”来支撑自然法式的普遍唯一性,而应坦承自己提出的只是对一类冲突的治理方案。

若对方坚持:行动学稀缺是一般意义的**“相对于目的不敷使用的手段”****,那么知识、美景、声誉、注意力入口、平台可见性、互操作机会等都可能在行动意义上稀缺。**此时,他们便不能再用“可复制→不稀缺”作为排除知识的决定性理由,而不构成偷换。

更重要的是:争点并不是“凡主观稀缺都该产权化”。争点是:他们不能在同一条论证链中,用行动学意义的稀缺做正当化前提,又用“数量有限性”做排除标准而自称概念一致。

3.3 过渡:稀缺不等于数量有限,那么“对象边界”就成了关键

一旦承认“稀缺”并不等于“数量有限”,第二个问题立刻出现:对方究竟允许哪些东西进入产权讨论?他们所说的“物/资源”,为何只能限定在物理性对象?这种限定究竟靠什么理由成立?

四、第二处问题:物理主义对象域的划界**——**一个伪装中立的伦理预设

本节将证明:对象域划界本身就是一种预设的伦理选择,罗斯巴德-霍普派的“推理”实质上是把一套预设伦理标准伪装成逻辑必然。

4.1 先承认:物理主义不是“偷换”,而是明确前提

需要更精确地说:罗斯巴德—霍普派并不是在论证过程中“偷偷限定”了对象范围;相反,霍普在相关论述中往往明确主张,产权问题之所以出现,是因为行动主体的身体与可被占有的资源之间存在物理分离,而稀缺资源又具有物理互斥性。换言之,他们确实倾向于把产权对象限定在物理性资源上。

因此,此处对他们更强的批判,不是简单指控其“偷换”,而是要指出:即便这是一项明示前提,它也不是行动学能够先验推出的逻辑结论,而是一项**实质性的规范选择****——它规定了哪些冲突算需要被制度处理的冲突,哪些利益受损可以被宣布为无关紧要”****。**既然如此,它就必须给出额外理由,而不能仅靠“物理分离”这个事实本身来完成正当化。

4.2 核心追问:明确限定并不等于完成论证

“身体与资源的物理分离”当然是一种事实,但从事实到规范仍有一段距离。要从“物理互斥常导致冲突”推出“产权只应当处理物理互斥对象”,至少需要补上一个规范性桥梁:为什么非物理对象引发的争执可以被系统性排除?为什么“止争”只需止某一类争,而其余争执不算作制度需要面对的冲突?

如果罗斯巴德—霍普派要坚持“定分止争”作为宏大正当化叙事,那么他们就不能用一句“那不是产权问题”把大量现实争端直接排除在外,否则,“止争”就被改写为“只止物理互斥型争”,其“普遍唯一性”姿态必然需要同步收缩。也就是说:物理主义对象域的划界,恰恰是他们必须解释、而不是可以用来结束解释的东西。

4.3 一个常见误解的澄清:本文并非主张“把价值对象当作物权对象”

这里需要澄清:本文并不主张“美景必须成为独立的物权对象”,也不主张“凡被追求的价值都应当被产权化”。本文要指出的是更一般的结构事实:**对物理载体的排他控制会系统性地产生对非互斥价值的门槛化,从而生成新的冲突类型。**因而争点不在于“价值是否应当变成物权”,而在于:对方既以“止争”作宏大目标,又以物理主义对象域划界把部分冲突剔除出目标域。

4.4 一个关键反例:冲突不仅是“同时使用”,还包括“机会/入口被门槛化”

所谓机会/入口冲突:不是大家争抢同一块物质,而是有人通过控制通道、入口、可达性或可见性,把他人系统性排除在某类目的实现路径之外,因而引发争端。它不是“偏好落空”,而是行动路径被制度化阻断或显著抬高成本,从而出现现实可观察的对抗、争执与冲突。其可观察标志在于:围绕通行/接入/可达性的争执会进入谈判、对抗乃至第三方裁决,而非停留在主观不满。

山的美景本身并非物理互斥地“被使用”;但通过对道路、观景平台、视点位置、关键地块的排他控制,美景的可达性可以被门槛化(亦即,通过对特定地块的排他性占有,将原本不排他的美景排他化),从而形成冲突。这个冲突不是“你摸了我就不能摸”,而是“你把我到达/获得的路径切断或抬高门槛”。若此时把美景争端全部重新表述为“地块/道路的物理稀缺”,并据此宣称“不存在美景冲突”,这正是一种边界操作:用对象域改写反例,使其看似从未出现。这只是在说明冲突类型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必须把美景本身设为独立的物权客体。

需要直接明确指出:把“冲突”限定为“物理互斥导致的身体冲突”,并把由门槛化、通道控制、可达性抬高所引发的现实争端排除为“不算冲突”,这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取向与价值排序:它不是从**“稀缺事实中演绎出来的中立结论,而是先规定了哪些损害值得被制度看见、哪些损害可以被视为无关紧要”****。因此,罗斯巴德—霍普派若仍以“止争”的宏大语气自居,却在起点处通过裁剪现实把大量争端逐出讨论域,那么其所谓“先验推导”其实是把一套预设伦理标准伪装成逻辑必然。**

五、核心机制:边界设定的自我免疫结构**——**用裁剪现实制造确定性,再用确定性反证边界正确

到这里可以更根本地指出:**这里不是两处互不相干的技术细节,而是一套会自我加固的循环。罗斯巴德—霍普派一方面把“物/资源”限定在物理互斥对象上,另一方面把“稀缺”收缩为“客观存世数量有限”。这两项设定是双向互锁的:一旦稀缺只剩数量有限,最顺手的“资源”就变成互斥实体;一旦资源被限定为互斥实体,稀缺也更容易被理解成数量有限。于是,大量潜在反例会在边界层面自动失效,而反例的失效”****又被反过来当作该框架正确的证据。**所谓“免疫”,正是指它把潜在反驳预先界定为“不在讨论范围”,从而避免被经验反例修正。

需要强调的是:下述例子并非主张将“美景”直接产权化,而仅用于展示“载体控制如何外溢为机会门槛”,从而揭示这种免疫机制。

以“美景—山体”为例:美景既非物理互斥对象,也难以用数量有限来刻画;在这套边界之内,它就被宣布为“非资源/不构成稀缺问题”,于是美景被门槛化所引发的争端被排除为“不构成产权问题”。山体/地块具有物理互斥性与数量有限性,于是被纳入“稀缺资源”的范围,从而“先占一座山”被证成合理。随后,排他性占有山体带来的外溢后果——把本不排他的美景门槛化——又被视为合理,因为美景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可讨论域之外。

再举一个例子。在罗斯巴德-霍普派那里,诽谤名誉算不算侵害?不算,因为没伤害到物理身体。在他们那里,名誉不是物理上具备实体,且客观数量有限的,所以诽谤名誉并不算侵权。但实际上,行动人的确会因丧失名誉而感到名誉的稀缺(由于他人不信任而无法完成行动),从而产生真实的冲突。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罗斯巴德**-**霍普派的“物理主义预设”和“稀缺性滑移”是如何互相庇护,通过一套隐蔽的预设伦理来完成排除真实冲突的自我循环——只要我不认为这是冲突,冲突就不存在。

这个循环还制造不对称:占有载体导致美景门槛化被默许,而知识门槛化却常被一刀切否定。对方若试图以“对象不同”逃逸,关键也不在于对象是否同类,而在于两者共享同一结构:对某种载体/通道的排他控制,会外溢为对非互斥价值的门槛化。既然你允许这种外溢在美景上被视为“产权的正当后果”,就不能仅凭“知识非物理资源/不稀缺”否认知识门槛化进入讨论。否则就是用边界规定代替理由,而不是在同一套目标(止争)之下完成解释。

六、第三处滑移:****“占有在事实与权利之间滑移——我在用跳到你应当让

6.1 从事实性占有到权利性占有:规范桥梁何在?

“占有”至少包含两种结构不同的含义:事实性占有(人—物)与权利性占有(人—人,经由物)。在只有一个人的世界里,“我占有整个世界”只是事实表述;当进入多主体社会,“我占有这片土地”就变成了权利宣称:“你们应当承认并尊重我的排他支配。”

问题在于:**“我在用/我能控制推出你应该不干预”****,必然需要一条额外的规范桥梁。**最小意义上,这条桥梁至少应当表现为一种可对他人说明并可由第三方适用的承认规则:它解释为何先到者的控制应被普遍承认,以及当多人争执时为何公共裁决会站在这一侧(这里需要指出,霍普的“论证伦理学”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个问题,对霍普的论证,我们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辨析)。否则,先占最多是一条以事实控制为触发条件的承认规则;而其从“事实占用”到“他人义务”的正当化仍然缺席,因而无法支持其自称的先验普遍性。

对方常用的桥梁是“避免冲突”:先占提供清晰规则,能减少争端。但即便承认“避免冲突”是一种桥梁,这也意味着权利生成依赖于经验比较(在何种对象与情境下确实减少冲突),从而不可能保持其自称的先验普遍性。因此,即便承认这一点,也仍要证明两件事:先占是减少冲突的唯一规则;并且先占在对象类型与冲突形态发生变化时仍能稳定地减少冲突。只要正当性最终落在“减少冲突”这种经验判断上,先占就不再是无前提公理,而是需要被检验、被限定的制度工具。

6.2 “无主”与“占”的承认依赖:独断与同义反复的二难

这里进一步点出一个常被掩盖的关键:**在多主体社会中,****“无主占有”****并不是纯粹事实谓词,而不可避免地牵涉公共判定与第三方适用。**无遗嘱遗产是否“无主”、某种控制是否构成“占”、何时算“放弃”、如何证明“先占”的起点与范围——这些问题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正是因为它们需要被共同识别、被证据规则支撑、并在争执中被裁决机构适用。只要承认这一点,罗斯巴德—霍普派就很难同时维持其自称的“先验普遍唯一性”:其概念框架会落入一个二难。

要么采取**规定性独断:宣称****“无主/占有”****的正确含义由理论家给出,社会争议只需服从该定义。**可如此一来,所谓“止争”就不再是被证明的规范目标,而是被规定的讨论边界;理论获得封闭性,却失去对冲突的公共可适用性与说服力。

要么**承认****“无主/占有的可判定性依赖承认机制与程序规则,那么先占先得就会在规范上退化为贫乏复述:先占被消解为先得到承认的占有,先得被消解为被承认为得”****,从而把关键工作转交给承认机制本身。**此时三原则不再是先验公理,而是对某套既有承认规则的简写与概括,其普遍唯一性自然随之坍塌。换言之,争论并没有被终结,只是被推迟到了“谁有权承认、按什么程序承认”的层面。

这一点也回应一种常见防御:对方或许会说“共识不是正当性来源,只是认识与协调条件”。即便如此,他们仍不得不承认:规则的可判定性、公共识别性与裁决可适用性是经验条件;而一旦这些经验条件不可剔除,所谓“以先验方式终结争论”的姿态就无法成立。本文并不主张“多数同意即正当”,而仅指出:只要对方把“止争/可执行”当作核心正当化叙事,就不能把承认机制与程序条件当作无关紧要的外部噪音。

6.3 无遗嘱遗产:当“无主”本身就是社会判定——以及“先占继承”的反止争后果

这里给出一个更刺眼、但也更“内部”的压力测试:无遗嘱遗产。无遗嘱遗产是否被视为“无主”,恰好就是争点:一旦它不被视为无主,就说明**“无主”**依赖承认规则;一旦它被视为无主并适用先占,则会出现明显的反止争激励与高烈度冲突风险。

按罗斯巴德—霍普派的常见叙述,如果某类财产确已不再属于任何人,就会被归入“无主财产”,从而应适用“先占先得”。但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会容忍“陌生人先占遗产即得”的继承方式。相反,无论是现代法定继承还是传统习惯继承,社会普遍认为:遗产应当优先归于亲属或法定继承人(或在特定制度下先用于债务清偿与公共托管),而不是开放为“谁先抢到谁拿走”。这说明,**“无主从来不是一个纯事实状态;它是一种规范状态:同一堆房产、存款、物品、钥匙与密码,并不会因为死亡这个事实就自动变成无主物。**谁被承认为继承人、何时算无主、如何移转权利,靠的不是“事实先控制”,而是一套社会承认与程序规则。**也就是说,本身就不是从人物的单向支配直接跳到人人的义务,而是绕不开共同体对应当归谁”**的承认。

更进一步:即便我们按照“遗产为无主物”并硬套“先占先得”,它也不但不能“定分止争”,反而可能加剧冲突并制造恶劣激励结构。因为在这种规则下,争夺的不再只是“谁更勤快”,而是“谁能最先获知死亡、最先进入现场、最先控制信息与资产线索”。在极端情形下,最先进入现场、最先控制线索者将获得系统性优势;这会抬高侵夺动机并提高防卫与执法成本,把冲突从争执升级为更高烈度的对抗风险。更关键的是,要想在这种规则下实现**“最先占有”****,最有效的方式在逻辑上甚至可能滑向谋杀:凶手往往能够最先知道死者的遗产已经变成无主财产,并借此获得先占优势。**一个以“减少冲突”为终极自我标榜的原则,如果在如此典型的产权续存情境下制造更强的冲突激励,那么它的“先验唯一性”就不只是局部失灵,而是被从其自我宣称的目标上反证。

最后,如果对方为了躲开这一反例而改口说“遗产从不算无主”“继承是所有权的一部分”“人会通过契约预先安排”,那当然可以——但代价是:他们必须承认**“无主/归属/移转”****并不是自然地从事实占用推出,而是依赖额外的承认机制与制度网络。**换言之,对方若用重新界定来把反例踢出门外,这恰恰再次展示了本文所批判的免疫操作:靠界定边界来取消反证,而不是在同一套目标(止争)之下解释为何冲突会减少。

七、结论:本文只做清算,不做立法

至此,本文完成的工作可以概括为:罗斯巴德—霍普派试图用“稀缺—冲突—边界”的宏大叙事,推出产权三原则的普遍唯一性;但其论证在关键处依赖“稀缺、物、占有”的三重滑移,并通过对象域划界与边界设定的自我免疫结构把反例挡在门外,事实上把一种预设的伦理取向在表面上伪装成了“演绎必然性”。

因此,本文的结论并不是“产权无效”,也不是“我提出一套更好的产权标准”。本文的结论更简单、更尖锐:罗斯巴德**—****霍普派无法用其封闭论证完成它自称完成的任务。**并且需要指出:如果对方此时选择将自身主张收缩为“我们只治理物理互斥侵害/身体侵害”,这并不能反驳本文;相反,它意味着其最初自然法式的“普遍唯一规则”主张被撤回。本文所清算的正是该绝对主义主张,而非任何收缩后的温和版本。

一旦这种封闭性被拆解,诸如知识产权、公共品、非典型对象等问题就不可能被“一刀切”的本体论边界终结,只能回到开放的经验争论、制度演化与自发秩序之中**——而这正是罗斯巴德—**霍普派试图跳过并封闭掉的部分。

参考文献(选读)

Mises, L. von. Human Action: A Treatise on Economics. Rothbard, M. N. The Ethics of Liberty. Hoppe, H.-H. A Theory of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 Hoppe, H.-H. The Economics and Ethics of Private Property. Locke, J.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Nozick, R.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Hohfeld, W. N. “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Coase, R.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Ostrom, E. Governing the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