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结婚为什么是对的?现代法定婚姻的挑战与选择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其中一个令人深思的原因,竟与男性收入下降,无力承担家庭开支密切相关。

这不禁引发了关于婚姻本质的深刻讨论:婚姻究竟是建立在虚无缥缈的“爱”之上,还是更现实的“经济基础”?这种观点甚至催生了一种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即是经济联盟。

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中,男性养家糊口似乎是天经地义,女性即使没有收入也无可厚非。

然而,当男性失去经济支柱时,离婚的风险便随之而来,这无疑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巨大冲击。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人在结婚前缺乏契约意识,法定婚姻关系在没有明确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意味着,一旦离婚,收入较高的一方需要将其积累的财产分割一部分给另一方。这使得婚姻对于高收入一方而言,不再仅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经济风险。

米塞斯“人的行为”理论的视角

米塞斯在其巨著《人的行为》中阐述了这样一个核心观点: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是基于个体对特定状态的偏好,通过权衡利弊、选择手段以达成目的的过程。这种行为的根本驱动力是试图消除不适感,追求更优的状态。

在经济学领域,这表现为个体对财富的追求和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将这一理论应用于婚姻关系,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颠覆性的结论。

首先,从米塞斯的角度看,婚姻并非一个全然超越理性考量的“情感领域”。相反,婚姻行为,如同所有人类行为一样,都是一种有目的的选择。

无论个体是否明确意识到,每个人选择结婚,都是为了消除某种不适感(如孤独、社会压力、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并期待通过婚姻获得某种满足感(如情感陪伴、生育后代、经济保障、社会地位的提升)。

这种满足感,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构成了个体选择进入婚姻的“目的”。

其次,米塞斯强调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性。

如果婚姻的目的是获得经济保障或社会地位,那么选择一个拥有稳定收入或社会资源的对象,就成为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

当这个“手段”无法继续满足“目的”时(例如,男方收入下降,无法维持家庭开支),个体就会重新评估这种关系,并可能选择改变,甚至退出。

这恰好解释了为什么当男性收入下降时,女性会提出离婚。这并非完全是情感的冷漠,而是基于对自身利益和未来预期的一种理性权衡。

更进一步,米塞斯认为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伴随着成本和收益的考量。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单位,同样不例外。对于高收入一方而言,结婚意味着将自己的部分经济成果置于共同财产的范畴,这无疑是一种潜在的“成本”。

一旦离婚,这部分成本就可能以财产分割的形式体现出来。而对于另一方而言,如果其通过婚姻获得了经济上的保障,那么这种保障就是其“收益”。

当这种收益不再稳定,或者成本(例如情感上的付出、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大于收益时,解除婚姻关系就成为了一个理性的选择。

米塞斯还强调,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选择和自愿交换。在理想的市场环境中,人们通过自愿的交易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现代法定婚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却违背了这种自由交换的原则。强制性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意味着在缺乏明确约定和双方充分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强制性干预。

这相当于在原本基于自愿结合的关系中,插入了一项不可协商的“强制条款”,从而增加了婚姻的“隐性成本”和“风险”。

现代法定婚姻的缺陷:强制、风险与不自由

从米塞斯的“人的行为”理论出发,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代法定婚姻制度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尤其体现在其强制性、内在风险以及对个体选择自由的限制上。

1. 强制性:财产共有的不合理性

现代婚姻法最受争议的特征之一,便是其默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明确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否则无论财产来源如何、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有。

从米塞斯的观点来看,这种强制性规定是对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干涉。私有财产权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个体进行理性经济计算和风险评估的前提。

当个人在婚姻中无法完全掌控自己的财产,甚至在离婚时面临强制分割的风险时,就会削弱其积累财富的积极性,并增加婚姻的“机会成本”。

对于收入较高的一方,这种制度无疑是巨大的风险。他们辛勤工作、积累财富,却可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将自己努力的成果拱手让出。

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婚姻不再是纯粹的情感联结,而变成了一场潜在的经济赌博。

在没有明确契约和风险预设的情况下,法律强制性的介入,使得这种“不适感”在婚前就已存在,并在婚后不断累积。

这与米塞斯所倡导的,基于自由意志和个体理性选择的市场交换原则背道而驰。

2. 风险:对高收入者的不公平

如前所述,当男性收入下降,导致家庭支出无法维系时,女性提出离婚的现象并非偶然。这背后反映的是一种基于经济现实的理性考量。

然而,当法律强制将高收入方的财产分割给低收入方时,这种“理性”便进一步加剧了对高收入者的不公平。

从米塞斯的理论来看,这种制度扭曲了 “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高收入者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和付出,却在婚姻解体时无法完全享受其劳动成果。

而低收入者,即使在婚姻中未直接参与财富创造,也能通过法律获得一部分财产。

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一种“搭便车”的效应,即一方可以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付出,却能分享他人的劳动成果。

这种制度安排,无疑会降低高收入者对婚姻的积极性,甚至促使他们选择“不婚”以规避潜在的经济风险。

3. 不自由:限制了婚姻的多元选择

现代法定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僵化和一刀切的。它默认了一种固定的模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忠诚义务等。

然而,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期望和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人可能更看重情感联结,对财产共有无所谓;

有些人可能希望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共同承担家庭开支;

还有些人可能希望在婚姻中引入更灵活的契约条款,以适应各自的人生规划。

然而,现行法律制度未能充分提供这种多元选择的自由。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来定制婚姻关系的能力。

这种“一刀切”的模式,忽视了个人行为的差异性和目的的多样性,使得许多不符合传统模板的婚姻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保障,甚至被其所束缚。

例如,对于那些秉持“AA制”理念的夫妻,即使他们在婚前达成了一致,但如果缺乏专业的法律文书,一旦离婚,仍然可能面临财产被分割的风险。

这使得他们不得不花费额外的精力去规避法律的默认条款,而不是专注于构建一个符合他们共同愿望的婚姻关系。

婚姻:一种基于共识的合作伙伴关系

既然现代法定婚姻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那么我们该如何重新定义和审视婚姻呢?答案在于: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共识的合作伙伴关系,而非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契约。

从米塞斯的“人的行为”理论延伸,我们可以理解为:**婚姻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为了共同的目的(如情感满足、生育后代、共同生活、分担风险等),自愿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这种合作关系的核心,是双方基于各自的理性考量,通过自愿的“交换”和“协议”来达成。

要真正实现婚姻的“合作伙伴”本质,以下几个关键观念至关重要:

1. 契约精神:明确权利与义务

在进入婚姻之前,双方应当树立明确的契约精神。这意味着,无论是财产、债务、家务分工、育儿责任,甚至是对未来生活的规划,都应该在婚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最好以书面形式,如婚前协议,明确下来。

婚前协议并非是对爱情的不信任,而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设和管理。它就像商业合作中的合同一样,能够清晰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未来出现分歧时陷入无法调和的僵局。

这种契约精神,恰恰体现了米塞斯所强调的“理性行动”和“目的性行为”,即通过明确的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

通过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意愿,灵活地选择财产模式(是共同共有还是约定各自所有)、债务承担方式、甚至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比例。

这使得婚姻关系从法律强制的“共同体”转变为双方自愿协商的“合伙人”。

2. 风险共担与责任分明:打破传统角色束缚

传统的婚姻观念将养家的重担全部压在男性身上,而女性则更多地承担家庭内部的责任。

这种单一的角色设定,不仅限制了个体的发展,也使得婚姻关系在经济波动面前显得脆弱不堪。

在现代的合作伙伴关系中,风险应当是共担的,而责任则应当是分明的。这意味着,无论男女,都应该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和风险意识。

当一方收入下降时,另一方有能力提供支持,而不是一味指责和抛弃。

同时,家庭内部的责任分工也应当更加灵活和弹性,不拘泥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

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特长和意愿,共同协商家务分工、育儿责任等,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种观念的转变,有助于提升婚姻的韧性。当经济基础不再是婚姻的唯一决定因素时,夫妻双方可以更加专注于情感的维系和共同目标的实现。

3. 独立自主:尊重个体的选择权

婚姻的本质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结合,而不是相互依附。在合作伙伴关系中,双方都应该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性,包括经济独立、精神独立和人格独立。

经济独立意味着个体能够依靠自身能力维持生活,不将自己的生存完全寄托于对方。

这种独立性能够增强个体在婚姻中的议价能力,也使得婚姻关系更加平等和健康。

精神独立则意味着个体拥有自己的思想、兴趣和价值观,不被对方完全同化。人格独立则强调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选择权。

尊重个体的选择权,是米塞斯“人的行为”理论的核心。

在婚姻中,这意味着尊重对方的职业选择、生活方式、甚至是不婚的选择。当婚姻双方都能保持独立自主,并尊重对方的选择时,婚姻关系将更加健康、稳定和有活力。

4. 观念先行:重塑婚姻的社会认知

最终,婚姻的变革并非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修改,更重要的是社会观念的转变。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婚姻的意义,打破传统的束缚,接受婚姻是一种多元化、可塑性的合作伙伴关系。

这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再将婚姻视为唯一的归宿或成功的标志。不婚主义,并非是对婚姻的否定,而是对个体选择自由的肯定。

对于那些选择不婚的人而言,他们可能基于对个人成长、职业发展、或规避风险等方面的考量,选择一种更符合自身期望的生活方式。这与米塞斯所强调的“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选择不谋而合。

我们应该鼓励社会更多地讨论婚姻的本质,引导人们在进入婚姻前进行充分的思考和规划,而不是盲目地跟风。

当“婚姻是合作伙伴”的观念深入人心时,我们才能看到更多基于理性、平等、自由选择的婚姻关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痛苦和冲突。

结语

米塞斯“人的行为”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现代法定婚姻的有力视角。它揭示了婚姻行为背后个体理性选择和成本收益的考量,也批判了强制性财产共有制度对个体权利的干涉。

现代法定婚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多元化的社会需求,甚至为高收入者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倡导一种新的婚姻观念:婚姻是一种基于共识的合作伙伴关系。

这种关系强调契约精神、风险共担、责任分明以及个体独立自主。它并非否定爱情,而是将爱情建立在更加坚实和理性的基础上。

未来,婚姻的稳定与否,将越来越取决于双方的观念和选择。那些能够充分沟通、明确权利义务、尊重彼此独立的个体,才能够构建出真正稳固和幸福的婚姻关系。

而对于那些选择不婚的人,社会也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因为这也是个体基于自身理性考量所做出的自由选择。

最终,婚姻的本质,不应是法律的强制,而是发自内心的自愿。当个体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伴侣和婚姻模式时,我们才能看到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