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叫改革的,都是市场化!
改革只是改变了制度,市场化要看权力退出了多少。
近日,一个大人物去世。围绕如何评价他任内的改革,朋友圈里出现了一场很有意思的争论。
一位经济学者认为,他推动的三项改革都意义非凡:分税制扩大了地方自主权,国企改革激发了市场活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让中国融入了世界市场。
这句话听起来很完整。三项改革,三项功绩,一个方向:市场化。
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分税制、国企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本不是性质相同的改革。把三件事打包,再用后来经济增长证明它们全部正确,不是经济分析,而是用结果替每一项政策补发奖状。
对逝者的尊重,不等于停止判断。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推动的政策,完全可能朝着不同方向运动。有的政策扩大交易,有的政策重组行政权力,还有的政策同时包含市场化与反市场化的成分。
所以,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谁的功劳更大,而是一个更基础的问题:究竟什么才叫市场化改革?
改革,不是市场化的同义词
改革只是改变原来的制度。至于改变以后更接近市场,还是更远离市场,不能由“改革”两个字决定。
取消价格管制,是改革。建立更严格的价格审批,也是改革。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一个行业,是改革。把原来分散的行政许可集中到一个更高层级,同样可以叫改革。把企业出售给私人,是改革。把几家国企合并成更大的国有集团,也是改革。
方向完全相反,却都可以使用同一个词。
判断一项改革是否市场化,标准其实并不复杂:私人产权有没有扩大?自愿交易有没有增加?价格能不能更真实地反映稀缺?企业家能不能自由进入并承担盈亏?消费者能不能用自己的钱作出更多选择?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即使行政体系运行得更统一、更规范、更有效率,也只能说明它是一项行政改革,不能因此说它是市场化改革。
三项改革,不能打包评价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三项改革中方向最清楚的一项。
中国在2001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它意味着更广泛的市场准入、更明确的贸易承诺,以及国内企业必须面对更多国际竞争。关税和壁垒下降,消费者得到更多选择,企业家获得更大的交易范围。它当然还不是完全自由贸易,却明显扩大了市场的边界。
国企改革就复杂得多。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的“抓大放小”,一方面允许部分小型国企通过出售、兼并、租赁等方式退出原有体制,使一部分资产和劳动力重新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又推动大型国企公司化、集团化,并在若干重要行业继续强化国有资本的控制力。
因此,国企改革中有市场化的部分,也有行政整合的部分。具体企业被放开、出售和退出,值得肯定;把国有企业换一块牌子、组建更大的集团,却不会自动产生真正的私人产权和企业家精神。
分税制则是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划分税收收入和财政权限。它处理的是政府体系内部怎样收钱、怎样分钱的问题。它可以影响市场,却不是市场交易本身。
三项改革既然不是同一性质,又怎么能用一句“都激发了市场活力”一笔带过?
分税制首先是一场财政再集中
1993年发布的分税制决定写得很清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更直接。1993年,中央本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2%,地方占78%;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占比上升到55.7%,地方下降到44.3%。
从22%到55.7%,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技术调整,而是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权发生了明显变化。把这个过程概括为“扩大地方自主权”,至少在财权意义上很难成立。
公平地说,中央本级收入占比上升,不等于地方最终可支配财力按同样比例下降。分税制同时建立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一部分收入还会回到地方。
但收入由地方直接取得,和收入先集中、再由上级返还或转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激励结构。前者让地方更接近剩余索取者,后者让地方更加依赖分配规则、项目条件和上级判断。钱最后可能仍在当地花掉,却不能据此说当地的财政自主权扩大了。
2009年,财政部在答复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时,也承认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存在“不够合理、不尽清晰”等问题。2016年的国务院文件再次指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仍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
这说明,分税制可以迅速提高中央收入占比,却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收入、事权和责任之间的匹配问题。
分税权,不是私人产权
争论中还有一个说法:分税制用法律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边界,因此相当于确立了地方的“财产权”。
这个类比非常危险。
私有产权所回答的是:一个人正当取得的稀缺资源,谁有权使用,谁有权排除他人,谁有权转让,又由谁承担使用后果。它保护的是具体的人免受他人侵占。
分税制回答的却是另一件事:税收被强制征收以后,中央与地方各取多少,分别由谁征管,再以什么方式返还和转移。它明确的是政府内部的财政管辖范围,不是纳税人的私人产权。
罗斯巴德区分市场交换与政治手段时,标准非常清楚。市场收入来自他人自愿购买,政治收入则依靠强制转移。霍普的产权伦理同样强调,权利的正当性来自自我所有、原始占有和自愿转让,而不是某个机构给自己写一张权力凭证。
把税种归属写得清楚,可以减少政府层级之间的讨价还价,也可能降低制度的不确定性。这是一种技术上的改进。但规则清楚,不等于权利正当;分配稳定,也不等于私人产权得到扩张。
如果中央与地方争论一笔税收该怎样分,最容易被忘掉的,恰恰是交出这笔钱的人。中央拿75%,地方拿25%,或者把比例倒过来,纳税人都没有因此获得更多财产权。
政府之间把税分清楚了,不等于把产权还给了个人。
财政包干制也不是自由市场
当然,指出分税制是财政再集中,并不意味着此前的财政包干制就是自由市场。
财政包干让地方在完成上缴任务以后,可以保留更多增量收入。这种安排确实强化了地方发展经济、扩大税源的激励。从激励结构看,它比统收统支更接近一种剩余索取安排。
但地方政府不是普通企业,税收也不是消费者自愿支付的销售收入。居民不能像更换商店一样自由更换征税者,中央与地方之间也不是两个平等产权主体签订的普通合同。
所以,真正的选择不是在财政包干和分税制之间寻找一个完美市场制度。二者都是政府内部的财政安排,只是权力集中程度、激励结构和责任关系不同。
奥地利学派更关心的问题,是无论由哪一级政府取得收入,公共权力总共从私人部门拿走了多少资源,又留下了多少空间让个人、家庭和企业家按照自己的判断行动。
只争论中央多拿还是地方多拿,却不追问纳税人为什么要拿出这么多,仍然没有站到市场一边。
统一市场,不等于集中统一花钱
为财政集中辩护的人经常说,中央获得更多财力,可以建设跨地区基础设施、打破地方保护,进而形成统一市场。
这套说法混淆了两个问题。
一条道路确实可能降低运输成本,一张全国性通信网络也可能扩大交易范围。不能因为项目由公共部门投资,就否认它可能产生使用价值。
但“可能有用”和“属于市场化”不是一回事。企业投资一条生产线,要接受消费者付款、市场价格和利润亏损的持续检验。公共项目使用的资金来自税收和债务,项目建成以后是否真正创造了超过成本的价值,通常没有同样清楚的收入检验。
米塞斯反复说明,经济核算离不开私人产权、市场价格和利润亏损。行政部门可以统计投资额、通车里程和完成率,却无法仅凭这些指标知道,被拿走的资金如果留在千万个企业和家庭手中,本来会创造什么。看得见一条建成的路,不等于看得见因此没有建成的工厂、商店和住房。
真正的统一市场,核心也不是全国按照同一个行政指令配置资源,而是取消地方壁垒、准入限制和交易障碍,让商品、资本、劳动力和服务自由流动。中央权力可以打破地方保护,也可以把一种地方管制升级成全国管制。范围更统一,并不天然意味着个人更自由。
评价改革,只看权力退了没有
评价一项改革,不能只看设计者的动机,也不能只看它有没有解决当时的行政困难。更不能看到改革以后经济继续增长,就把全部增长归功于改革。
经济增长可能来自同时发生的其他变化:民营企业进入、对外贸易扩大、价格逐步放开、技术进步、资本积累,以及亿万普通人寻找机会的努力。一项错误政策完全可能被其他市场力量冲抵,正如一项正确政策也可能被别的干预抵消。
判断市场化,最终只需要追问几个朴素的问题。
决定权是更多交给产权所有者,还是交给行政机关?资源是更多通过自愿交易配置,还是通过税收和命令配置?行动者是否承担自己的盈亏,还是把成本转移给纳税人?消费者能不能拒绝,竞争者能不能进入,失败者能不能退出?
如果私人产权扩大了,交易障碍减少了,企业家能够自由试错,消费者拥有更多选择,这就是市场化。
如果税收权、审批权和资源配置权扩大了,即使公共部门因此变得更有执行力,也只能称为公共权力的强化。它可能符合某些行政目标,却不能被包装成市场经济的胜利。
一个时代人物去世以后,人们总想用几个宏大的词概括他的全部功过。但经济学拒绝这种打包评价。肯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等于必须肯定所有同期政策;承认国企退出和放开产生过积极作用,也不等于把国企集团化称为彻底市场化;理解中央当年的财政困难,更不等于认定财政再集中扩大了地方自主权。
改革只是一个动词。它既可能让权力退出,也可能让权力重新集中。
真正的市场化,从来不是找到一个更能干的人替所有人分配资源,而是让任何人都无权替所有人作决定。
不要问一项政策有没有叫改革。
要问改革以后,权力退了没有,产权归了没有,选择增加了没有,责任有没有回到行动者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