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约定承诺无效,将堵死劳动者的最后一条路

今天,最高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解释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无论是双方协商同意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同这个解释,还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六——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供各级法院在裁判中参考适用: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说真的,我看到这个解释条文和典型案例后,简直惊掉了下巴。

如果这是一个毫无契约精神和廉耻感的劳动者,或者一个劳动争议讼棍律师这样给劳动者出主意,去故意给企业下套,骗企业钱财,我也就理解了。然而,这是最高司法机构的解释啊,它是各级法院判案的依据!

并且,这个典型案例中,劳动仲裁——这个预设立场“劳动者永远有理”、“企业都是克扣劳动者的坏分子”的拉偏架机构——好不容易做了一件正确的裁断,即不支持这位朱姓劳动者耍无赖,居然被基层法院给否决了!

我实在不知道,司法部门到底想通过这样一个解释和案例,向社会传递什么样的讯息?

是鼓励出尔反尔吗?鼓励讹人钱财吗?鼓励员工向企业敲诈勒索吗?

任何一个社会,诚实信用都是最基本的人际规则,它是社会和平合作的基础。一个说话不算话、谋取不义之财的人,却得到法律的支持,这难道不会激励人性中最恶的部分,导致和平合作秩序解体吗?

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正确的、合乎常识常理的判断,认为这个劳动者的做法是错的,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司法机构却否定了仲裁机构的做法,重新掀起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支持一个违背常情常理、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到底意欲何为?

个人自愿承诺不交社保、直接领现金,不可以,双方合意约定好这样做,也不可以,事后只要告了,企业就必须给予经济补偿,一赔就是几十万,这是要把企业逼上绝路吗?是要让企业以后对待劳动者就像防贼一样吗?

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无效。这非常奇怪。

民商法的最高原则、根本原则是什么?是“意思自治”,对吧。也就是说,只要互不侵犯产权,双方自愿合意的事情,那么不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就是无权干涉的。这正是产权的含义,也是自由的含义。

那么,到底是如何从朱某和企业之间自愿交换、双方受益、没有暴力、没有胁迫的行为中,去发现一种违法行为,并予以惩罚呢?这样做的正当性在哪里?

按照这个判决逻辑,假如有一天,一条成文法规定:为了家庭生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并解决低生育率的问题,夫妻每月行房不得少于10次。如果你们两口子商量好,只来9次,那么就违法了,必须被“强制执行”。因为在一个崇高的目标面前,你们的自愿放弃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不觉得荒谬么?

到底是“相互尊重产权、自愿交换”是法律,还是干涉人们自由交换的法令是法律?当二者出现冲突的时候,到底是前者服从后者,还是相反?

司法机构到底是在发生了产权争议后,按照“告诉才受理”的原则去定纷止争呢,还是应该张牙舞爪地在没有发生纠纷的时候,就强制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如何做?一场足球赛的主角,到底是运动员,还是裁判员?

这项解释的出台,就是将过去劳动法里面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了。

过去虽然劳动法有规定,但是大家在实际生活中,坚持自愿交换的原则,让劳动法的一些条文形同虚设,由此让劳动力市场尚且存在一些自由,促进了经济的进步。现在,“严格执法”了,把“漏洞”都给堵上了。

殊不知,让法令尚能令人容忍的,恰恰是法律上存在的“漏洞”,为自由开了一扇窗。如果这一点小小的缝隙都被堵死,那就彻底堵死了企业、也堵死了劳动者的最后一条路。

今后,即便那些最诚实的人,也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钱;即便那些生活艰难、急着用钱满足当下的人,也必须被扣掉占收入三到四成的社保。哪怕他摁下血手印,企业也不敢相信他,而是把这些钱如数上交。

它让人们失去了选择权,强制性地剥夺了人们的消费。一项剥夺劳动者选择权的法令,怎么能说它是在保护劳动者呢?难道我们会说,让你选择更少都是为你好,让你没法消费是照顾你?

这些社保钱,其实都是劳动者的。企业雇佣一个员工时,并不会看他拿到手的到底是多少,而是看企业的成本上为雇佣这位劳动者到底支付了多少代价。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到手工资和社保、以及各种福利,都是“毛工资率”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如果不是要缴纳社保,这些钱在自由市场之下,就会提高劳动者的实得工资,即净工资率。

企业的毛工资率支付,不可能超过这名劳动者能够创造的边际价值。否则它自己就会亏损倒闭,所有劳动者都会失业。

那么现在严格执法,造成的结果就是,企业将减少雇佣,只会雇佣边际生产力较高的劳动者,那些无法创造毛工资率所对应的边际价值的劳动者,将被排除出就业市场,他们将更难找到工作,由此形成制度性失业。这些失业者增加了相对劳动供给,其结果就是,降低工资率,生活更加艰难。

现成的案例摆在那里。罗斯福曾经规定最低工资和最长工时法,规定企业不准降低工资,不准解雇劳动者,应当说,对劳动者“相当照顾”了。可是结果是什么?是企业纷纷倒闭,失业率始终维持在15%以上的高位,劳动者排队领救济。直到二战爆发,把“剩余劳动力”都送往战场,形势才得以缓解。

教训如此惨痛,为什么非要重蹈覆辙,非要撞得头破血流才罢手呢?

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市场,自由波动的工资率,自由地雇佣和解雇,对于经济进步至关重要。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就是得益于此。反过来,如果劳动力市场被锁死,那么经济的停滞和衰退就会随之到来,欧洲就是这样走向衰退的。

道理很简单,劳动力是任何生产都不可或缺的原始生产要素,对它的限制,就是往经济中扔下一枚核弹。

这种严格执法的目的,其实很清楚,就是要通过这种强制手段,不断扩大社保池子,延续这种现收现支的社保机制。说白了就是,让“广场舞”和“暴走团”能够继续衣食无忧,而让你这样的“牛马”继续供养他们,却没有钱给自己的父母。

哪怕你真的需要用钱,你想要自己管自己的养老,那也不可以。因为你不具备自己安排自己未来生活的能力,你的钱不能自己支配,而是要交给为你好的计划当局。你必须照顾别人的父母,然后待你老了,由别人的孩子来照顾你。

人类几千年来形成的朴素的自负其责,养儿防老的生活常识,被彻底颠覆。

那些整天自称“牛马”的人,却在这条新闻下面欢呼雀跃,怎么看,这都是一种不可理喻的行为,一种人类智力上的巨大bug。

为什么就是想不通一个道理,这些钱其实是你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到底以什么样的理由认为,在各种干预之下,经济还将持续飞速发展,人们还会不断地生娃,来缴纳社保养你的老呢?又到底以什么样的理由认为,印钞机会停下来,你会拿回你交进去的钱,让你未来的养老金保持今天的购买力呢?

人,怎么能不现实到这种程度呢?

我是怀着极其悲悯的心情在写这些文字。我是爱国者,希望国家繁荣进步,希望所有劳动者都过上物质极大丰裕的生活。我们希望人们知道,这样的目标,只有在自由市场上才能实现,而不是寄希望于干预。

现在,国家在降低社保缴费比例,对一些困难企业实施缓交;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也将降低人们的生活支出压力。这无疑都是正确的政策举措。它们之所以正确,之所以会促进经济进步,原因是减少了干预,让市场力量发挥作用。

但是,司法部门的这种严格执法,却增加了干预,将导致良性的政策效应不但被抵消,而且实际上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

人们应当认识到,企业是独立的产权主体,保护企业的产权,对于劳动者至关重要,只有企业好了,劳动者才能好。没有任何理由预设企业就处于强势地位,把企业想象成压榨劳动者的黑心商人。难道我们看不到,企业已经生存艰难了吗?强制性的社保,会让占到90%的民营小企业,成本直线上升,生存雪上加霜。试问,如果没有他们他们的经营,劳动者的就业和工资的提高,到底如何实现?

那些对这种干预主义的法令欢呼雀跃的人们,你们要知道,干预主义必然事与愿违,它会让你们更难找到工作、生活水平更低。你是什么样的观念,就会形成什么样的社会,就只配享受什么样的生活。而那些社会工程师们和罗斯福们,到底何时才能明白,你们可以向军队下命令,然而没法向经济学规律下命令,没法下令让人们生活水平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