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羊”卖的香港月饼欺骗消费者了吗?
“三只羊”卖的香港月饼欺骗消费者了吗?
这两天,一众官媒的公众号,对一件事特别关注,那就是“三只羊”卖月饼的事件。
合肥市把这个当件大事来办,市监局、商务局、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来处理此事。
这件事,有这么严重吗?
“三只羊”卖了一款月饼罢了,这款月饼的品牌是在香港注册的,而生产是在大陆的,你要说他欺诈吧,有一点点像,这么干的中国企业不少,在国外注册一个品牌,然后包装一下,就出口转内销了,利用不少人认定国外品牌优于国内的心理,大卖特卖。
但有这个嫌疑,不代表着,这就是欺诈。
即使是中国的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品牌,多少是洋名的?这构成欺诈了吗?我认为是不存在的。
国外有资生堂,国内就有了自然堂、养生堂和姿美堂;
再比如,欧莱雅与珀莱雅;还有韩后和韩束;高丝带来了高姿和高夫;碧欧泉则带来了温碧泉。
还有一些完全采用新外国名字的品牌,如Home Facial Pro、HBN、Haa和Dear Boy Friend。此外,有些品牌如MARUBI(丸美)和HARUKI(春纪)则选择了日系风格的名字,而ADLOPH(阿道夫)则带有德系特色。
没有错,很多消费者就是会因为一个品牌长得象外国品牌,或者就是境外或国外的品牌,因此就高看一眼,这不奇怪,作为市场经济更晚发展的国家,本地企业的质量和管理能力落后于市场经济更为发达的国家,这太正常了,消费者更认国外品牌不奇怪,难道当年中国人买电器不是首先日本品牌吗?
现在中国家用电器品牌,在全球取代了日本品牌。
中国出海的品牌,也很少用汉语商标的,很多还是要用英文商标,因为更国际化,比如OPPO,Vivo等,你得承认一个事实,英语在全球各国的普及程度远高于汉语。
但你不能说,来源于中国的品牌取了个英文名,就叫欺诈当地消费者了,让他们误以为是欧美国家的品牌了。
这款月饼的品牌,的的确确是在香港注册了的,说他是香港品牌,从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
著名的美国品牌,花花公子,在中国授权给一堆中国服装厂生产,都快卖成烂大街的货了,但他就是美国品牌。
但当今,还有谁会将花花公子当作奢侈品或高档服装品牌呢?拼多多上,一件花花公子T恤,只卖38块,完全是地摊货了嘛 。
现代法治社会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稳定预期的来源,道德问题交由市场自己去处理。
有一些事,不涉及欺诈,那么,法律是不必要干预的,政府部门更不需要参与这类事件。
三只羊是否利用了粉丝对他们的信任,出售了不符合消费者心中预期的产品,这个问题,应该交给市场自己去解决。
如果消费者认为心里不舒服,明明不是香港知名品牌,在香港都没有店,但你利用我们对香港月饼品牌的倾向,导致我们错误购买,那么,三只羊将会承受消费者的怒火。
首先消费者可以用退货表达不满,电商购物比起实体店购买的服务好太多了,七天无因退货是标配,更早购买的也可以去他们的直播间要求退货。
其次消费者们可以自己发视频,自己到处留言表达对三只羊的不满,并且不再信任这家公司推荐的任何产品。
那么,三只羊自然就受到了他错误行动的反馈,那就是消费者用不购买、抛弃他,作为回应。
最后,还可以搞集体诉讼 ,向法院告三只羊。
如果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未来,他在供应链的选择上,宣传的口径上,就不敢随便了,因为受到了来自消费者强烈的反制。
但如果,他的客户无所谓,还能继续卖,那又何必管他呢?
罗永浩卖了假羊毛衫,最后自己赔钱解决,还得到了粉丝的赞美,不仅没有受损,反而通过这件事,让交个朋友直播间一下窜红,这件事的正确处理,让罗永浩至少多赚一个亿。
那些不重视信誉的商家,有几个能走得远的呢?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但凡有个负面新闻,都能传遍江湖的时代,一个小错误,就能毁了一盘大生意。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主权才是第一位的。
我们要保障和捍卫的是消费者主权,是消费者⾃主⽤钱选择、⽤钱投票,从⽽选择企业、淘汰企业的权⼒,是消费者通过货币投票,指挥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权⼒。⽽不是官僚指挥的“官主性”和企业⽼板随意生产的“妄为性”。
一个企业如果不受到权⼒保护,不可以⾏政垄断,那么,这时他们必须最好地服务消费者,要不然就会被竞争者挤出,遭到消费者的抛弃,⾯临亏损、破产。
在这个意义上,保障消费者权益最好的⽅式,就是让这些企业接受消费者的检验,能够被消费者筛选、淘汰——这⼀点只有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能⾃主⽤钱投票、⾃主选择的前提下才能保障。
可以明确的是,如果三只羊不重视自己的商誉,是损失巨大的,因为一年销售高达百亿,如若商誉消失,那么,未来的损失可不是一次直播商品的高利润可以弥补的。
如果是政府去监管,去搞多部门联合查处,这对企业其实有一个不好的引导,那就是他们想尽办法符合相关的管制法规,甚至与相关管制部门搞好关系,而不是将最为重点的方向放在维护商誉上面。
即使是三只羊存在欺诈,最好也是通过起诉到法院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几部门联合查处。
交易就是一次契约行动,对方是否违约,也是可以法理上讨论的一件事,政府行政作为,不能替代法律行动。
这样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那些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的人。
法律最重要的原则是不诉不究,法律是消极的,要尽可能地避开自己去制造冲突和纠纷,而是由每一个权利主张者自己行动起来,中国古代民不举官不究的传统,也体现了法律不能积极行动的特点。
如果一个人的权利被侵犯,他应该自己去找法院起诉 ,而不是等着政府部门来处理,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方向。
别小看这种事,对这种事情的处理方式,是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不诉不究,这都是一种产权的预期。
法律也应该是消极的,即不诉不究,如果交易双方没有什么纠纷,何必主动界入呢?
如果政府各部门,对这些经营纠纷多让法律去处理,让法律起到定争止分的功能,那么,企业家们将有更好的产权预期。
有人总是试图想构建一个乌托邦社会,他们会说,三只羊打这种擦边球就逍遥法外了吗?他们主张更多的政府干预,来解决任何一件他们心里不爽的事,但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该明白,市场中永远有风险,你不是生活在天堂,法律也永远有空白点和漏洞,永远没有完美的法律,如果接受不了三只羊的行为,那就努力呼吁消费者杯葛他,抵制他,不进他的直播间,不就行了?
碰到任何问题,都渴望用权力直接解决,最后带来的麻烦,远比市场中的这些麻烦要多得多。
现在的三只羊的几位老板,第一时间可能想的是摇人吧,看看是不是认识官员,可不可以找找关系。
而在市场中,他找再多的关系也没用,消费者不爽就是不爽,灭掉他分分钟,只要有普遍的怒火,一夜让他凉就能让他凉!不买就行了。
什么资本的力量,只要不存在权力管制,他们在消费者面前,无比弱小。
反而在很多非市场化的领域,消费者哪怕不满几十年,但不也得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