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竹知了,为什么让大企业紧张?

这几天,一只竹知了突然火了。

有人把这种传统玩具发出的声音,与鸿蒙智行发布会片段混剪;有人套用“1000万以内最好的玩具”之类的说法进行调侃。原本已经很少有人注意的民间玩具,就这样成了全网玩梗的对象。

紧接着,一批相关视频被投诉、下架。舆论迅速把这件事概括成“华为封杀竹知了”,甚至传出了竹知了商品被要求下架、停售的说法。

8月4日晚,鸿蒙智行发言人发布情况说明称,截至当天,平台累计监测到相关内容5.6万余条,鸿蒙智行对其中171条发起投诉,平台反馈下架144条;其投诉针对的是认定存在侵权的具体内容,并非竹知了玩具,也没有向电商平台投诉竹知了商品,更没有要求平台下架、停售。

先把这一点说清楚。根据目前能够核实的公开材料,不能把这件事写成“华为要求竹知了商品下架”。投诉内容与下架商品,是两回事。把未经证实的传闻当作事实传播,也不是在维护表达自由。

与此同时,公众目前也看不到全部171条视频、投诉材料和平台作出判断的完整依据。因此,我们同样不能断言这171条内容全部只是普通玩梗,也不能断言144条下架决定全部合理。

但这不代表这件事没有讨论价值。恰恰相反,它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企业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可以依法投诉,可它有没有不被嘲笑的权利?商誉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一只竹知了,会让一家大企业卷入如此巨大的舆论风波?

01、损失不等于权利被侵犯

很多人判断权利问题,有一套非常简单的逻辑:只要我的利益受损,就一定有人侵犯了我的权利。

这套逻辑当然不成立。

竞争对手降价,会让我的利润下降;消费者给出差评,可能让我的销量减少;员工离职,会增加我的经营成本。这些行为都会造成损失,却不等于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因为利润、销量和员工的忠诚,本来就不是企业可以永久占有的东西。

商誉也是如此。

商誉当然具有经济价值。一家企业长期提供优质产品、认真履行合同,消费者就更愿意购买它的产品,投资者也可能给它更高估值。但具有经济价值,不等于构成可以排他占有的财产。消费者的需求具有经济价值,企业却不能声称自己拥有消费者的需求。公众的好感具有经济价值,企业也不能声称自己拥有公众的好感。

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第十六章讨论诽谤和名誉时,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观点:所谓名誉,实际上存在于其他人的头脑之中,是其他人对你的认识与评价。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和大脑,却不能拥有别人头脑里的想法。

这个观点比现行法律更为彻底。现行法律保护名誉权、肖像权和声音权益,本文也不是在对具体视频作法律裁判。罗斯巴德真正提醒我们的是:在谈论“商誉受损”时,必须先回答一个问题——被拿走的究竟是哪一项财产?

如果有人冒充企业发布消息,伪造产品检测结果,或者利用合成内容让消费者误以为某位企业家正在为商品代言,这可能涉及欺骗、冒充以及对具体权益的侵害。企业当然可以举证、反驳,并依照既有规则主张权利。

但如果公众只是模仿一句发布会语言,拿一个人人都知道是玩笑的声音进行戏仿,或者对企业的宣传方式表达讽刺,就不能仅仅因为企业感到不舒服,便直接把它与伪造事实、冒充身份混为一谈。

至于这次被投诉的171条内容分别属于哪一类,现有材料不足,不能越过证据下结论。可这个边界,必须讲清楚。

02、企业拥有产品,但不拥有掌声

一家企业为什么会拥有商誉?不是因为登记注册以后,法律顺便发给它一份“受人尊敬许可证”,而是因为过去一次又一次的交易。

消费者购买产品,发现物有所值;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现对方能够按时付款;员工投入劳动,发现企业愿意履行承诺。无数个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形成判断,商誉才逐渐积累起来。

所以,商誉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评价形成的资本。它可以积累,也可以贬值;可以因为产品进步而增加,也可以因为一次错误决策迅速损失。

米塞斯在《人的行动》中说,*企业家虽然站在生产的舵位上,但真正的船长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或者拒绝购买,决定谁能继续支配资本,谁必须退出原来的位置。

这就是消费者主权。

企业可以决定生产什么,可以决定怎样宣传,却不能决定消费者怎样理解,更不能决定公众只能用赞美的方式回应。宣传本身就是企业主动进入公共视野的行为。企业享受了关注带来的销量与估值,也要承担高调表达可能带来的检验、质疑和调侃。

尤其当一家企业使用绝对化、极具传播性的语言时,公众把这些语言改编成段子,是可以预见的市场反馈。企业可以用事实回应,可以继续用产品说话,也可以对真正的造假逐一举证。但它没有资格要求市场只接受宣传,不允许戏仿。

真正牢固的商誉,从来不是在安静的评论区里形成的。它来自消费者即使看过批评、听过笑话,仍然愿意掏钱购买。

03、为什么大企业容易把玩笑当成风险

我们无法从公开材料知道,这次具体投诉是谁决定的,也不知道鸿蒙智行内部如何评估这些内容。把某种动机直接安到具体人员头上,同样属于杜撰。

但是,大型组织为什么容易对网络调侃作出过度反应,可以从激励结构中得到解释。这里讨论的是一种组织机制,不是对某个部门动机的事实指控。

企业整体要接受利润和亏损的检验,可企业内部的法务、公关和合规部门,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也很难用营业收入衡量工作成果。于是,组织必须为它们设置流程和指标。

投诉了多少条,成功下架多少条,处理用了多少小时,这些数据清楚、具体、方便汇报。可是,一次投诉让多少消费者产生反感,让品牌损失了多少信任,却很难立即计算。

于是,一个原本为了保护企业长期价值而设立的部门,很可能逐渐把完成投诉流程当成工作目标。只要负面内容减少,报表就很好看;至于消费者是否因此更加不满,成本由整个企业和股东承担,不会直接落到某个流程执行者身上。

米塞斯区分过利润管理与官僚管理。利润管理面向消费者,判断对错的标准是收入能否覆盖成本;官僚管理面向上级,判断对错的标准是有没有遵守规则、完成指标。

私人企业并不等于官僚组织。只要企业最终还要靠自愿购买获得收入,利润和亏损就会约束它。但在一个庞大的私人企业内部,那些远离客户、难以直接核算产出的部门,依然可能出现目标替代和官僚化。

当“保护品牌”被简化为“减少负面内容”,玩笑就会变成风险,讽刺就会变成工单,删除数量就会变成成绩。组织以为自己正在维护企业,实际上维护的可能只是流程本身。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小企业通常没有精力处理这些事情。不是小企业更有胸怀,而是它必须把有限资源用于产品、现金流和客户。大企业资源多、部门多、流程多,反而容易把原本不值得处理的小事,做成一个需要不断处理的大事件。

04、投诉是权利,消费者反感也是权利

有人会说,企业发现内容侵权,难道连投诉的权利都没有吗?

当然有。

按照私有产权原则,企业有权提交投诉,平台也有权依据自己的服务契约管理内容。平台拥有服务器和经营系统,没有任何人天然拥有强迫私人平台传播自己内容的权利。

所以,不能因为不喜欢投诉结果,就把企业行使投诉权本身说成暴力。投诉不是裁决。最终是否下架,由平台依据规则作出决定。

但权利是对称的。企业有权投诉,公众也有权批评企业的投诉行为;平台有权删除内容,用户也有权质疑规则、减少使用,甚至转向竞争平台;企业可以认为某个玩笑损害商誉,消费者也可以认为企业处理玩笑的方式损害了品牌。

一个行为合法,不等于它具有商业智慧,更不等于消费者有义务赞同。

真正需要平台承担的,是契约责任。平台既然公布了内容规则、投诉标准和申诉机制,就应当一致执行,说明哪些具体内容违反了哪一条规则,并允许用户提出证据。至于这次平台是否因为投诉方体量而给予特殊处理,目前没有充分证据,不能直接指控。

同样,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公共部门介入这次内容处置。没有证据,就不应把企业投诉扩大成公权力审查。坚持事实边界,不是替任何企业辩护,而是文章最基本的责任。

05、删除不了消费者的主观评价

这场风波最后会由谁裁决?不是评论员,也不是公关部门,而是消费者。

有人会因为这次投诉减少对企业的好感,有人会认为企业维权合理,也有人根本不在意。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重新排序,并在购买、拒绝购买、转发或者沉默中作出选择。

这种评价没有统一答案。价值本来就是主观的。企业可以影响消费者,却不能替消费者作出判断。

如果产品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几段调侃视频毁不掉一家企业。如果产品与宣传长期不匹配,删除再多视频也修复不了商誉。因为消费者不是靠命令形成好感,而是在一次次真实体验中调整判断。

从这个角度看,一只竹知了并不可怕。真正值得大企业警惕的,是内部流程让自己听不见消费者,是员工把让上级满意当成目标,是组织把成功下架多少内容,当成成功保护了多少品牌价值。

消费者的嘲笑未必正确,也未必友善。但市场从来没有承诺企业只面对理性、客观和温和的顾客。企业要做的,是在这些复杂评价中继续提供产品,让愿意购买的人获得价值,并为自己的每一次决策承担后果。

06、大企业真正应该害怕什么

企业做大不是罪恶。华为能够成长为一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企业,靠的是长期研发、资本投入、企业家判断以及无数员工的合作。为大企业辩护,并不违反市场经济;因为规模本身不是侵权,成功也不是原罪。

但正因为企业足够大,它更要警惕一种错觉:把自己拥有的技术、资本和投诉能力,误认为自己也拥有公众的评价。

企业拥有产品、商标、设备、账号和合同。企业不拥有消费者的头脑,也不拥有公众的掌声。

商誉可以通过长期服务积累,却不能通过要求别人闭嘴获得。强大的品牌,不是从来没人讽刺,而是即使所有人都可以讽刺,消费者仍然愿意选择它。

所以,一只竹知了为什么会让大企业紧张?

不一定是因为这个玩具有多大杀伤力,而是大型组织很容易忘记:可以管理员工,可以管理流程,可以管理自己的财产,却管理不了消费者的主观评价。

竹知了的声音也许并不好听。但它提醒所有企业的道理,非常清楚:谁想把消费者的评价也变成自己的财产,谁就已经忘了,企业的地位究竟是谁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