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票制下的集体癫狂——民主普选制点燃文明的自毁引擎
*本文节选自霍普论文集《自由意志主义“右”对了》第二章,因原文篇幅所限,将拆分为两篇发表,这是第一篇。**该书已由我翻译完毕,有意阅读全书的朋友,可添加我的微信ls13957681810,通过红包形式索取,金额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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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性是人世间的常态,当两个行动人争夺同一稀缺资源,冲突成为必然。唯一解方是私有财产权,通过先占确立的排他性控制,构建和平的自然秩序。
这套规则并非人为设计,而是人类发现的“自然法”,它要求财产权必须源于首次占有或自愿转让,任何立法若与之相悖,皆为扭曲正义的伪法。
然而利维坦垄断司法仲裁权,种下“原罪”。当仲裁者戴上王冠,自然法即遭系统性背叛,利维坦自封最终裁判,禁止外部仲裁,更以立法之名掠夺私有财产。
司法垄断催生“去文明化进程”,法律沦为征税工具,财产权异化为利维坦恩赐,社会时间偏好抬升,人们在不确定性中滑向短期主义。
民主制度为这场崩塌按下加速键。“一人一票”释放人性之恶:嫉妒被合法化,政治沦为劫掠竞赛。全民普选拆毁道德堤坝,政客煽动民众瓜分他人财富,生产时间被政治投机取代。
更致命的是,知识分子与权力缔结魔鬼契约,利维坦豢养意识形态娼妓,知识分子出卖笔杆为强权粉饰。
*稀缺性与和平密钥*
由于每个行动都依赖于特定的物理手段——包括一个身体、站立的空间以及外部物体——当两个行动人试图利用相同的物理手段来实现不同的目标时,冲突在所难免。冲突的根本原因始终如一:物质手段的稀缺或竞争。
两个行动人无法同时使用相同的物理手段——即同一个身体、空间和物体——来达成不同的目的。一旦他们尝试这样做,冲突必然随之而来。因此,为了预防冲突的发生,或在冲突出现时找到解决途径,必须确立一套公正的法律原则和标准。
这些原则和标准将用于界定稀缺物质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明确区分何为公正、合法或“恰当”,何为不公正、非法或“不恰当”。
逻辑上来说,避免所有冲突,其所需是明确的:只需要每一种物品,总是并且在任何时候都归私人拥有,即由某个特定的个人(个人合伙或联合体)独家控制,并且人们总是能辨认出哪些物品是由某人所有的,哪些物品是由他人所有的。
各种追求利润的行动人-企业家的计划和目的,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但只要他们各自的行动只涉及并仅限于使用自己的私有财产,冲突就不会产生。
然而,这种局面——所有物品的彻底和明确的私有化,如何在现实中得以实现?物理形态的物品首先如何转变为私有财产?在这些私有化的初始阶段,又该如何避免冲突?
对于这个问题,人类最初便发现了一个简明的行动学解决方案,这一方案随后逐渐被详细阐述,并经过逻辑性的重构。为了避免冲突的发生,私有财产必须通过先占行动来确立。
财产的确立必须依靠实际行动(而非仅凭言语、法令或声明),因为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通过行动,才能在特定个体与特定物品之间建立起一种客观且主体间可确定的联系。
此外,首位占有者唯有占用此前未被他人占有的物品,才能无争议地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这是因为,按照定义,作为首位占有者,他在占有该物品时不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冲突,毕竟其他人均是在他之后才出现的。
这无疑表明,**每个人都是自己身体的唯一拥有者,作为行动的初始手段,**而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他人身体的所有者。因为我们首先必须直接占有和控制自己的身体,才能间接地利用他人的身体。
因此,**直接占有在时间和逻辑上都优先于间接占有;**由此可见,对他人身体的任何非自愿使用,均构成对已被他人直接占有之物的不公正侵犯。
那么,所有正当(合法)的财产,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系列互利且无冲突的产权转让链条,追溯至先前的、最终是原始的占有者及其占有行动。
同理可证,任何人对既未通过自身占有或生产、亦未通过无冲突交易从前任所有者处获得的物品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及使用行为,皆属不正当(非法)。
*先占的逻辑正当性*
我必须强调,我认为这些基本洞见在论证层面上是不可辩驳的,因此是先验为真的。
若你希望与他人和平共处——而通过参与论证这一行动,你已表明自己有此意愿——那么唯有一种解决方案存在:你必须对所有稀缺且可作为实现人类目标(目的)之手段(或物品)的事物拥有私有(排他性)产权;
此类物品的私有产权必须建立在先占行动的基础上——即对稀缺资源进行可识别的划界或圈占——抑或是通过自愿将此类产权从原所有者转让给新所有者的方式确立。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些规则揭示并阐释了“自然法则”的内涵。在此语境下,“自然”特指人类追求独特和平互动的目标,这些法则“本就存在”;它们是人类所发现的,而非人为创造、设计或颁布的。
实际上,所有人为制定的(而非被发现或揭示的)法律,即所有立法,本质上并非真正的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扭曲:它们仅仅是命令、指令或规定,不仅无法带来和平,反而会导致冲突,从而与法律的真正宗旨背道而驰。
**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发现了自然法则的原则,所有社会秩序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所有分歧也会随之消失。**即便每个人都知道如何避免冲突,冲突仍有可能发生。因此,在每一场涉及两个或多个争执方的冲突中,都必须适用法律——为此需要司法、裁决和判决(与司法管辖有所区别)。
在特定手段的具体情况下,你或我是否错误地应用了这些原则,可能存在争议。在案件的“真实”事项方面,可能存在分歧:谁在何时何地,谁何时何地占据了某物?确立和梳理这些事实可能是乏味且耗时的。
可能需要调查各种先后发生的争议。契约可能需要仔细审查。在将原则应用于地下资源、水和空气,尤其是水流和空气流动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
此外,始终存在如何使惩罚与特定罪行“相称”的问题,即确定施害者应向其受害者作出的适当赔偿或报复措施,然后执行法律裁决。
尽管这些问题有时会显得颇为棘手,然而,在寻求解决办法时,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始终是明确且毫无争议的。
在每起冲突案件被提交至法庭寻求裁决的情况下,推定总是倾向于资源的现持有者。同理,那些反对当前状态及当前所有权的人,理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对手必须证明,尽管表面现象看似相反,其对某特定物品的权利主张实则早于当前所有者的权利主张。唯有当对手成功证实这一点时,争议财产才需归还于他。
相反,若对手未能提出有力理由,那么不仅该占有权依然归属于当前所有者,而且当前所有者还将获得对对手的合法索赔权。
毕竟,他本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体和时间,去做其他更喜爱的事情,而非耗费精力抵御对手的攻击。
*当仲裁者自我加冕王冠*
同样重要的是,沿着刚才指出的路径,裁决争议应当遵循清晰的程序,而这一程序本就隐含在目标之中,即以和平、论证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任何财产争端中,双方争议者约翰和吉姆均提出或维护了相反的真实主张——“我,约翰,是某某资源的合法所有者”;“我,吉姆,是这个同样资源的合法所有者”。
既然约翰和吉姆都期望裁决结果公正无私,**唯有无利益关系或中立的第三方才能被委托执行伸张正义的任务。**当然,这一程序并不能保证正义总能得到伸张,但它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不公正裁决的可能性,并且错误的裁判很可能且易于被纠正。
简而言之,对于每一起涉及两个(或多个)争议方的财产争端,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争议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涉及自身的争议中担任仲裁者,更不能作为最终的仲裁者。**相反,每次诉诸司法都必须向“局外人”提出,即向中立的第三方法官提出。
我们可以将应用这些原则和程序所形成的社会秩序,称之为“自然秩序”、“自然正义体系”、“私法社会”或“自由宪法”。
有趣的是,尽管自然秩序的规范与要求看起来直观合理,对其组成部分——即作为个体行动人的我们——也显得并不过分苛求,但事实上,我们生活的世界却与这种秩序严重背离。
诚然,在民事生活和民事纠纷处理中仍可寻得自然法与正义的蛛丝马迹,但自然法正日益被不断堆积如山的立法法律——即那些与自然法和正义相悖的规则与程序——所扭曲、变形、腐蚀、崩坏乃至彻底湮没。
**要找出社会现实日益明显偏离自然秩序的根本原因并不太难,这种转变可以被解释为一个基本且根本的原初错误的必然结果。**这个错误——不妨称之为"原罪"——就是审判和裁决职能的垄断化。
也就是说,“原罪"在于指定某个人或机构(而非其他任何人!)在所有冲突中担任最终仲裁者,包括涉及自身的冲突。
这种垄断制度显然完全符合利维坦的经典定义,即某一领土内的最终决策者和暴力垄断者。该领土既非通过先占行为获得,亦非来自先前所有者的自愿转让。
利维坦——而非其他任何个体——被赋予并获准对其自身行动进行裁决,并以暴力手段强制执行其裁决。
这本身就构成了对自然法和正义的双重违背。一方面,利维坦以此禁止任何与其存在财产纠纷的个体向外部第三方仲裁者寻求正义;同理,利维坦也排除了其他所有人(除其自身外)在此类冲突中提供裁决服务的可能性。
此外,从最初的错误中可以预见一系列后果。普遍而言,任何垄断在免受竞争影响的情况下,都会导致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
在司法垄断,尤其是仲裁这一特殊服务被垄断的情况下,一方面,法律与公正的质量将下滑;另一方面,自然法将逐渐被垄断立法所取代,导致法律日益扭曲。
可以预见,垄断者不仅会利用其作为最终仲裁者的地位,来裁决有争议的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冲突,而且会越来越多地制造或挑起与私有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冲突,以便在这些冲突中依据自身利益做出裁决。
随后,根据其自行制定的法律,征用他人的正当财产以实现自身利益。另一方面,**获取正义所需的代价也将上升。**事实上,公正的代价不仅仅是正义追求者可能愿意或不愿意支付的“更高价格”(如同其他任何垄断一样),而是他们必须支付的一种税收,无论是否同意。
换言之,与利维坦发生财产纠纷的私人财产所有者不仅会通过立法被剥夺,还必须向利维坦支付这种剥夺他们的“服务”费用,从而雪上加霜。
实际上,**随着司法垄断的确立,所有私有财产基本上都转变为了法定财产,即由利维坦授予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仅仅是暂时的私有,这意味着只有在某些利维坦制定的法律或条例尚未颁布之前,这些财产才能处于私人控制之下。
这种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了私有财产因法律模糊而面临更高程度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社会时间偏好的提升。
让我将这一随着利维坦体制建立而启动的过程称为:逐渐偏离自然秩序与正义体系的过程,以及私人财产权全面腐化与利维坦立法监管权力相应扩张的过程——“去文明化进程”。
*民主是去文明化的加速器*
一个利维坦自建立之初,其去文明化进程的方向通常是稳定的,但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进程的速度可能会有所不同,时而缓慢,时而迅速。然而,可以确定的是,存在另一个额外的错误,它会导致去文明化进程加速。
**这第二个错误便是专制利维坦转变为民主利维坦。**这种转变并不涉及利维坦作为司法垄断者地位的改变。然而这仍涉及一个重大的双重变革:进入利维坦以及通往最终仲裁者宝座的大门,向该领土上的每一位(成年)居民敞开。
至于最终仲裁者的职能,仅由在定期举行的秘密且匿名"一人一票"选举中胜出者短暂行使,任期固定且短暂。
可以预见,这种变化将系统性的加快去文明化进程。
一方面,正如赫尔穆特·舍克(Helmut Schoeck)首先充分证明的那样,嫉妒是最普遍、最强大的反文明动力之一。
因此,所有主要(高级)宗教都谴责觊觎邻居财产的欲望,视其为有罪。在自然秩序或自然法则和正义的体系中,人们也或多或少地受到诱惑,想要为了自身利益侵占他人财产。
自然秩序与宗教教规完全一致,均将这种侵占他人财产的欲望视为不道德且非法,并要求人们抑制此类欲望。
然而,当利维坦存在时,少数人被允许在不确定的时期内屈服于这种不道德的欲望,并利用立法和税收作为手段,以满足他们觊觎他人财产的野心。
**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所有人才能自由且不受限制地成为利维坦的一部分,此时对夺取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道德限制和约束都被清除了。**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沉迷于这种诱惑,并提出和推动各种立法和税收措施,以牺牲他人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
换言之,在自然秩序中,每个人被期望将时间专门用于生产或消费;而在民主条件下,越来越多的时间被耗费在政治上,即倡导和促进既不生产也不消费的行为,而是剥削和寄生于他人财产。
事实上,即使是反对这种发展的人,也必须将越来越多的时间浪费在非生产性的政治努力上,哪怕只是为了保护自身和财产,或采取预防性措施应对这种入侵。
*知识分子娼妓化*
事实上,在民主条件下,会涌现出一个新的阶层——政客——他们的职业就是提议并推动那些旨在剥夺部分人财产以惠及他人(首要且尤其包括他们自身)的法律、法令和税收政策。
此外,**由于定期举行选举,社会的政治化进程永无止境,反而不断被重新点燃并持续蔓延。**因此,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乃至无法无天的情况会愈发加剧,社会的时间偏好也将进一步上升,即个人行动计划中考虑的时间跨度日益缩短。
在政治竞争的激烈过程中,即**在争夺最终仲裁者宝座的过程中,那些道德底线最为薄弱、最擅长蛊惑人心的政客和政党将脱颖而出。**换言之,公众舆论中提出的近乎无限的诉求,被煽动者提炼并大肆宣扬,各种最受欢迎的不道德和非法口号随之滥觞。
另一方面,如同硬币的另一面,民主可能导致腐败的加剧。随着进入利维坦通道的大门敞开,对利维坦统治的抵抗会逐渐减弱,而利维坦规模却不断扩大。
利维坦雇员和行政人员的数量随之增加,由于他们的收入和生计依赖于利维坦立法和征税权力的持续,他们虽未必一定会,但极大可能会成为利维坦的坚定和忠诚支持者。
市场上对实物生产的需求广泛,而对文字生产者(即舞文弄墨者)的需求却稀少且善变,导致知识分子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那么,知识分子将何去何从?显然知识分子们总是拼命抓住任何能维持生计的援助。
一方面,利维坦在持续对抗自然法则与正义的无情攻势中,永远需要意识形态支撑;另一方面,知识分子渴望获得资助,希望被包养。
干柴烈火、一拍即合,利维坦资助知识分子,雇佣他们从事公共教育,换取有效的意识形态宣传,于是乎知识分子便这样被收买并逐渐腐化。